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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排污许可证花落火电、造纸等数十家企业 预计2020年基本完成许可证核发

供稿:中国环保会 | 点击数: 1546 次

环保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实施4个月之际,首批排污许可证落地。据中国环境报327日消息,日前,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等企业日前从当地环保部门拿到了排污许可证,成为首批获得全国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此外还有数十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已经进入环保部门核发机关的审核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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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了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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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公开了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打消了业界所持排污许可证制度出台容易推行难的担忧。

根据《规定》,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等五大类企业、单位被率先纳入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范畴。

不过,《规定》为排污许可证涵盖行业调整留下了活扣,文件中规定,环保部将按行业制定并公布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环保管理核心制度正在过渡期

从环评到排污许可证

本次,拿到全国首批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主要涵盖了火电、造纸等行业,这也符合《方案》提出各地率先在火电、造纸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要求。目前,距离环保部要求6月底前完成这两大行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只有3个月。地方能否如期完成发放备受各界瞩目。

根据规划,排污许可制将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这意味着,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惟一行政许可。

我国的环保管理核心制度从环评过渡到排污许可证,最直接受到变革影响的势必就是接受管理的众多企事业单位了。“按照《方案》,五年内我国基本所有固定污染源都要持证排污,而现行《环保法》只是粗略地规定要依照法律规定持证排污,因此,现在被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放污染气体、污水的企业,但是排放固体废物、噪声污染的企业却一直徘徊在管理之外。”冯嘉表示。还有业内专家表示,以往企业认为熬过环评就能“任性“排污的局面将得到有效遏制,除了环评之外,企业和项目在事中、事后都可能随时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控,实际上是整体提升了对企业的减排要求。 

各地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

浙江、海南、重庆

浙江省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将绍兴、台州、舟山、海宁、长兴、椒江、桐庐、义乌、天台、浦江37县作为试点,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理顺环保内部管理职能,取得阶段性成果,已进入全面评估试点成效阶段。浙江省环保厅指导嘉兴市对全市28家造纸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培训及现场申报工作,并委托第三方现场审核造纸企业填报情况。

海南省则通过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有关负责人这样评价。

重庆市更注重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全流程、多环节地促进企事业排污单位不断改进治理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持续主动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成为首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之一。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环保的一件大事,也是企业环保的一件大事,将会促进国家和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公司将会认真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去执行。

排污许可证的秘密何在?

环保部官网20问(精选)

问: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问: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问: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问: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问: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问: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问: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问:《实施方案》发布后,地方现有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如何管理?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问: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问:为什么排污许可证要把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内容也载明?

首先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在许可证中记录,而非进行许可。记录这些信息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贯彻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基本理念,将产污、治污、排污全过程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载明与产污直接相关的工艺和设备信息,有利于分析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生产工艺和装备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密切相关,同一产品采用不同工艺,其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产生数量级的差别,载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

第三,排污许可证将许可排放量的核算细化至每一个主要污染源和排污口,而这些排污口往往与生产工艺设备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第四,对于新增污染源,生产工艺和设备源自企业的环评文件或相关申请资料,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延续,是判断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的依据之一。

问:为什么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

      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此外,《方案》同时也指出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需求的地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手段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上述所指的特殊时期主要由下列文件规定: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特殊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问: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此外,《方案》同时也指出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需求的地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手段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什么首次核发为3年,延续核发是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上述所指的特殊时期主要由下列文件规定: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特殊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问:环保部对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问:为什么选择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

      为使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之初在全国易于推行,通过行业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为在全国分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环保部在选取优先试点行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具备试点意义。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据统计,2014年纳入环境统计的火电企业3288家,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40%55.7%16.2%;纳入环境统计的造纸企业4664家,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18.7%7.9%

第二是环境管理基础相对好。目前火电、造纸行业在自行监测开展、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火电企业和造纸企业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践。

第三是污染物排放特征具有代表性。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包括废水、废气等,排污方式包含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许可证中不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污方式等,为其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提供经验借鉴。